11月1日,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0号公布了《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》、第21号公布了《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》,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,2012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《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(试行)》和《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(试行)》同时废止。
《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》和《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》全文如下。
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。2012年11月5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《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(试行)》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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